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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鍾宇嫣

  • 當事人
    果果堅果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8號原 告 果果堅果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奇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映汝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0,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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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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