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1號
- 原告
-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耿彰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