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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本金90萬元、利息243,000元共1,

143,000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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