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1號
- 原告
- 台灣納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形勉
- 訴訟代理人
- 詹傑翔律師
- 被告
-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凡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4萬599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69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4萬599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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