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東億、許啟正、廖靜玟
- 原告藍鵲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銘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藍鵲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東億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被 告 瑞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靜玟 被 告 瑞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靜玟 被 告 朱銘華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37萬2,861元本息;㈡被告亞東公司、朱銘華連帶給付237萬2,861元本息;㈢ 上2項所命給付,如被告亞東公司、朱銘華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被告瑞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物業公司)、瑞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管理公司)給付143萬4,000元本息;㈤被告瑞豐物業公司、瑞豐管理公司、朱銘華連帶給付143萬4,000元本息;㈥上2項所命給付,如被告瑞豐 物業公司、瑞豐管理公司、朱銘華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餘 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核原告聲明第1、2項及第4、5項各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該兩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項及第4、5項各該兩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則第1、2項及第4、5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237萬2,861元、143萬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380萬6,861元(計算式:237萬2,861元+143萬4,000元=380萬6,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