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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賴樹根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告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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