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6號
- 原告
-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7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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