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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琬琪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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