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宇權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莛軒即林敬軒
被告
楊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萬8647元。

理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1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647元,爰裁定如主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原告業於113年11月22日如數繳足,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8月22日 113年11月21日 (92/365) 4.63% 1萬7505.21元  2 違約金 150萬元 113年9月23日 113年11月21日 (60/365) 0.463% 1141.64元  小計       1萬8646.8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51萬864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