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0號
- 原告
-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閔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臺中市政府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0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870號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臺中市政府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0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