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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告
賴昱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8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21,600元,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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