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多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懷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3,375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繳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