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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萬橋彎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翔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4,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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