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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萱
  • 法定代理人
    王忠正

  • 原告
    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瑜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9號 原 告 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正 被 告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權 利範圍43/696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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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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