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9號
- 原告
- 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正
- 被告
-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43/696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