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董芝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幻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萬146元(計算式:2,126,250+5,773,896=7,900,1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