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 原告
- 徐小萍
- 送達代收人
- 蔡碩毅
- 被告
-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