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徐小萍
送達代收人
蔡碩毅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