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睬晴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澂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稚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8,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