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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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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文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杰即亞全工程行、何名亞、賴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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