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蔡振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思涵律師
- 被告
-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系爭房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8萬30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坐落系爭29-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鐵門拆除並將上開土地占用部分(面積約3平方公尺)返還原告。依前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系爭29-3地號土地面積38平方公尺,拍定金額444萬8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5萬1158元(0000000元/38×3=351158元)。合計標的價額為93萬4158元(583000元+351158元=934158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萬415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