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陳威仲即維碩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吳呈炫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