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蘇志偉
- 原告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4,0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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