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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鍾淑玲即鈺全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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