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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吳國聖

  • 原告
    曾子謙李侑庭方詩緹連國峰陳映銓羅瑞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曾子謙 李侑庭 方詩緹 連國峰 陳映銓 羅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萬2554元(31萬9644元+13萬3200元+16萬1280元+141萬1820 元+92萬9220元+46萬7390元=342萬25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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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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