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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永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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