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長宇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長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羚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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