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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原告
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壽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分公司行動中區營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7,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扣除上訴人於本件發回前之第二審訴訟程序所繳納28,824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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