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 上訴人
- 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迎豪
- 被上訴人
-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8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