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麗玉

上訴人
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迎豪
被上訴人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8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