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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2,9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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