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 上訴人
-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2,9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2,9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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