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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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