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友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13號確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13號確
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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