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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陳建瑋
被告
上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億昇
被告
陳慶炎

黃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嗣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為依支票之法侓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經核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億昇於112年12月間,以被告上億紙器有限公司(下稱上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由被告卓億昇、陳慶炎、黃玉雪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還款日為113年1月13日,上億公司復簽發票面金額100萬元、票載發票日113年1月13日、支票號碼AM0000000號、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未載受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交付原告,並由被告卓億昇、陳慶炎、黃玉雪在支票背面為背書。被告陳慶炎、黃玉雪另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BDW-5789號自用小客車質押予原告。原告於扣除利息及手續費後,業於112年12月14日匯款9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被告卓億昇之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原告於113年1月13日清償期屆至執系爭支票提示付款時,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上億公司與背書人被告卓億昇、陳慶炎、黃玉雪連帶給付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3年1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車號000-0000號、BDW-5789號車輛行車執照、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亦為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144條規定於支票準用之。且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規定,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查上億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卓億昇、陳慶炎、黃玉雪則於系爭支票背面背書,均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票載文義負擔保付款責任,並應對執票人連帶負責,準此,原告本於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系爭支票票款100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13年1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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