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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陳美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38

4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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