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被告
- 禾津農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宣進
簡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6月3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8日宣判。茲因該次庭期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係於113年5月21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尚未足10日而不合法,故認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