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
- 原告
- 謝姸昕
- 原告
- 陳劭朎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豪
- 被告
- 謝祥祈
- 被告
- 鄭雅馨
- 被告
- 謝惠瑛
- 參加人
-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俊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被告及
- 法定代理人
- 參加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安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經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為訴之變更後,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