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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謝姸昕
原告
陳劭朎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豪
被告
謝祥祈
被告
鄭雅馨
被告
謝惠瑛
參加人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法定代理人
前列被告及
法定代理人
參加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安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經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為訴之變更後,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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