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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4號

給付契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學德孫藝娜蔡汎沂

原告
康乃馨室內裝修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鄧暐馨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被告
鋐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2,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56,675元(計算式:

本金5,552,526元+附表所示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4,149元=5,6

56,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0

44元外,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計至起訴前1日之金額 (新臺幣) 2,809,788元 利息 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03,774.33元 2,742,738元 利息 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74.69元     合計104,14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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