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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被告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被告
宥竤科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祐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科技建設 宥竤科技建設 事實及理由欄 宥蝶公司 宥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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