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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濬暉
被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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