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許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098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請求金額為1,27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原告僅繳納11,098元,尚欠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