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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冠霖

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俊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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