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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告
蘇志鴻
被告
張炯茗
被告
陳炫溎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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