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林思妤、陳松偉
- 原告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蘇志鴻、張炯茗、陳炫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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