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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上訴人
蘇志鴻
被上訴人
張炯茗
被上訴人
陳炫溎
被上訴人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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