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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米那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民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8,300元(同第一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聲明第1項、第3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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