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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7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巫淑芳林士傑蔡汎沂

上訴人
徐梅琳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16,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16,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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