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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國聖

上訴人
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用心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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