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林云樂
被告
浦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賴有昇
被告
陳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裁判意旨)。據此可知,提起民事訴訟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即有不合程式要件之不合法情形,本院曾於113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13年7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