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駿彬即景泰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何佳音 被 告 黃駿彬即景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9月19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9月17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中 秋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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