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訴訟代理人
- 何佳音
- 被告
- 黃駿彬即景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9月19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9月17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中秋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