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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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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蕙雯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告
黃家琳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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