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謝慧敏
- 上訴人屠怡婷即騰煬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 上 訴 人 屠怡婷即騰煬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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