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7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