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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 當事人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 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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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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